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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3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35號

原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上午10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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