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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甲○ ○○○ ○○
聲請人
乙○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相對人
佳聯城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之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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