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救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 ○○
- 聲請人
- 乙○ ○○○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淑君律師
- 相對人
- 佳聯城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之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