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
- 抗告人
- 甲○○
寄中壢郵政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
寄中壢郵政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