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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

抗告人
甲○○

          寄中壢郵政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林虹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救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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