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愛心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聲請人欄「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