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陳景新律師即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相對人
- 彰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成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99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之「陳景新律師即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景新律師即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姓名確為「陳景新律師即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