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聲 請 人 昇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開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3 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546號民事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開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三,嗣於97年3 月3 日因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在案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實在。次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乃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 │附表:計算書(98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 │ ├─────┬─────┬─────┬─────┬─────────┤ │ 項 目 │ 金 額 │聲請人應負│相對人應負│ 備 註 │ │ │(新臺幣)│擔之訴訟費│擔之訴訟費│ │ │ │ │用數額 │用數額 │ │ ├─────┼─────┼─────┼─────┼─────────┤ │第一審裁判│ 4,740 元│ 3,318 元│ 1,422 元│⑴第一審裁判費由聲│ │費 │ │ │ │請請請請請人預納。│ │ │ │ │ │⑵第一審鑑定費用由│ │ │ │ │ │相對人預納。 │ │第一審鑑定│ 2,000 元│ 1,400 元│ 600 元│⑶第一審訟費用由相│ │費(覆議)│ │ │ │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 │ │ │ │ │。 │ ├─────┼─────┼─────┼─────┼─────────┤ │ 總 計 │ 6,740 元│ 4,718 元│ 2,022 元│經扣除相對人已先預│ │ │ │ │ │納之2,000 元部分,│ │ │ │ │ │相對人尚須支出訴訟│ │ │ │ │ │費用22元。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