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黃立昌
- 當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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