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

原告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告
乙○○(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當事人能力既指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而為訴訟成立要件,則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如發現有欠缺且屬不能補正之情形,即應依法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原告固於民國98年7 月2 日向本院對被告起訴,惟被告乃於其起訴前即已死亡,有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足憑,洵見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已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此乃屬無法補正之事項,揆之前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向另一被告甲○○起訴請求清償債務部分,已依職權將之移送於管轄法院,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調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