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調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及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新臺幣(下同) 420,250元,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500,000 元以下」之事件,依同法第424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次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80巷39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另一相對人乙○○於其起訴前即已死亡,本院已依法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