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弘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8,3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