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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42號

原告
陸朝國即欣旺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又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程序之事件,但因有同法第406 條第1 項之情事,爰不先經調解程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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