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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立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63號

原告
興順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7,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7,8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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