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豐安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87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