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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楊晴翔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29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梓倡即義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 元 ,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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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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