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7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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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