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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85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85號

原告
鴻億精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濠鉦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近1 年度之房屋稅稅單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林虹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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