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385號
- 原告
- 鴻億精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濠鉦實業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近1 年度之房屋稅稅單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