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94號原 告 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0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