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複代理人
- 劉銘智
- 相對人
- 乾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 5條第3 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兩造當事人已於系爭安全電話保全系統服務契約訂立時,於契約第25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且相對人代理人於本院99 年10 月29日調解時,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複代理人亦表示同意。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兩造之合意,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