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2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22號

聲請人
日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劉銘智
相對人
乾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 5條第3 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兩造當事人已於系爭安全電話保全系統服務契約訂立時,於契約第25條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且相對人代理人於本院99 年10 月29日調解時,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複代理人亦表示同意。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兩造之合意,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