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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48號聲 請 人 佺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帳冊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3 千元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基於兩造之合夥關係,請求相對人交付帳冊等文件以供查閱,其訴訟標的核屬財產權事件,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335元。聲請人僅繳納3 千元,尚欠1 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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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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