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38號
- 聲請人
- 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張旺
- 相對人
- 吳水波即巨兆機電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水波即巨兆機電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84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