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上訴人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833 元(9,009 +41,548×5 又21/30 =245,83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