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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833 元(9,009 +41,548× 5 又21/30 =245,83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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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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