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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展威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 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符合法定程式之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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