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上訴人
林文魁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與被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沈秀容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