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8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86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創業團隊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