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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4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廣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是否欲主張共有土地之優先承買權,詎料經郵局投遞後,因「候投逾期」而遭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路○段3 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憑,而退件信封上郵務機關註明「候投逾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目前有無居住上開地址,調查結果為相對人現確未居住在上開地址,此有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99年5 月6 日德警分刑字第0993017743號函1 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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