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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藏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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