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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上訴人
展威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328 號與被上訴人香榭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7 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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