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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上訴人
展威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香榭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28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8月12日付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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