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台整通訊材料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位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7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