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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85號

聲請人
台整通訊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位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3,7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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