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他字第2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他字第22號

原告
乙○○
被告
全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徵收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桃救字第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因而暫免預納裁判費;又前揭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9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262號判決,其中主文第2 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則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69,7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5,070 元。從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即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他字第2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