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833 元(9,009 +41,548× 5 又21/30 =245,83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