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5,833 元(9,009 +41,548×5 又21/30 =245,83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