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展威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4 月3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符合法定程式之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