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 代理人 乙○○ 被 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