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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原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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