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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市○○街00巷00弄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

人 白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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