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市○○街00巷00弄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 人 白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