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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5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47號

上訴人
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小字第547 號與被上訴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6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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