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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7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707號

原告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元銘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林虹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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