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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86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860號

原告
甲○○
被告
創業團隊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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