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 原告
- 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瑞田
- 訴訟代理人
- 施明嘉
- 被告
- 采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玫瑛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註記有試染超過2,000碼即不負責等語之出貨單。
二、被告應提出系爭貨物存有證人簡素英所稱胚布送染前瑕疵(包括N:擦傷、J:摺痕、C:斷緯、B:斷經、E:緯檔)之總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