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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原告
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田
訴訟代理人
施明嘉
被告
采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玫瑛
訴訟代理人
李文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註記有試染超過2,000碼即不負責等語之出貨單。

二、被告應提出系爭貨物存有證人簡素英所稱胚布送染前瑕疵(包括N:擦傷、J:摺痕、C:斷緯、B:斷經、E:緯檔)之總數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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