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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上訴人
采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玫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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