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017號
- 上訴人
- 采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玫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勤紡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