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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8號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98年度桃補字第465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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