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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2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82號

上訴人
久大織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82 號與被上訴人佳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7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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