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展威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328 號與被上訴人香榭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7 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