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展威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香榭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桃簡字第32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328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8月12日付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