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4號
- 原告
-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羣
- 訴訟代理人
- 凃秀蕊律師
- 被告
- 星僑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科
- 被告
- 多提亞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玉仙
- 法定代理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國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復鈞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峻賢律師
- 被告
- 陳吳秀絨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陳星瑋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陳柏光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陳瑞勇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陳韋儒 (即陳恩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陳恩國、陳恩組應將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四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面積八點六六)部分地上物拆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恩國及被告陳吳秀絨、陳星瑋、陳柏光、陳瑞勇、陳韋儒(即陳恩組之繼承人)應將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四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面積八點六六)部分地上物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