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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上訴人
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運荏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詹塗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607 號與被上訴人魏史燦、簡富雄、林振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 元【計算式:(1.88+0.86)x890 =2,43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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