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
- 上訴人
- 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運荏投資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詹塗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607 號與被上訴人魏史燦、簡富雄、林振義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 元【計算式:(1.88+0.86)x890 =2,43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