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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9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31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趙水珠
被告
高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盧敏誼
兼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被告
徐惠玲
被告
徐偉毅
被告
徐惠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偉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上午9 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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