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金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超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9945 號),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查結果,因相對人已撤回強制執行,上開執行案件已終結。準此,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