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金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超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合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執行程序如已終結,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案列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9945 號),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查結果,因相對人已撤回強制執行,上開執行案件已終結。準此,本件已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