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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8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4 月23日將其對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聯合鎰公司)債權讓與聲請人。詎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通知書對相對人聯合鎰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乙○○寄發,卻均因「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書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聯合鎰公司所在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268 巷1 號7 樓」,而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乙○○住所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21 號12樓之3 」,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乙○○之戶籍謄本各1 紙在卷可參,而退件信封上郵務機關均註明「遷移不明」,是依上開說明,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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