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聲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益興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金辰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票據假處分事件,經鈞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757號裁定,並以97年度存字第2032號提存書提存新臺幣16,800元,嗣上揭假處分經鈞院以99年度全聲字第4 號裁定撤銷,聲請人遂於民國99年6 月15日以台北法院郵局第2116號存證信函、及99年7 月10日台北中山郵局第1399號存證信函,分別向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知行使權利,惟因「候投逾期」及「招領逾期」等原因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757號裁定、97年度存字第2032號提存書、及99年度全聲字第4 號確定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等為證。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768 號」,而其法定代理人係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50之2 號6 樓」,有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上揭存證信函係因候投逾期及招領逾期未領而退回,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其調查結果為相對人並無營業情形,而其法定代理人並無居住在上揭地址,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99年8 月4 日桃警分刑字第0991038300號、99年9 月4 日桃警分刑字第0991041659號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核屬相對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是本件有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本於上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應屬有據,可以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