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眾太企業有限公司、恆晟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眾太企業有限公司、恆晟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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