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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眾太企業有限公司、恆晟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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