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180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張繼華即冠華企業社、眾太企業有限公司、恆晟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辜伊琍